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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前往A市客户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当时,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见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遂将收到的支票带,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慎,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请问:( 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 ( 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