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3日,科公司与签订了《试用劳动合同》一份,约定从同月25日起至2004年3月25日止担任公司营销部的销售代表,且双方协议约定应在任职期间和因故离职后两年内保守公司的有关生产技巧、进货渠道、销售策略及客户名册等商业秘密。2004年8月11日,科公司又与当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聘用为销售部副经理,任用期限至2006年6月21日止,并约定必须保守商业秘密,在合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参与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业务竞争。其实,在应聘时隐瞒了自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2004年12月30日,离职。时隔一,也辞职。嗣后,进入公司工作。就在两人离职后,科公司发现同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户中有36家与本公司的客户相同,所涉及的业务超出了公司的经营范围,且同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公司与这36家客户发生第一次业务往来的时间均在和两人离职以后。科公司据此认为公司、和侵权。要求:分析科公司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