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福建省泉州高三上学期期中) 阅读材料: 材料一 在《》中,借贷被称为“贷”“取予”“同贷财”,反映借贷关系的“债”则被称作“责”。西周时期,政府规定民间借贷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定的利息下进行,违者要受到处罚。“凡民同贷材者,国法行之。犯,刑罚之。”民间借贷必须立契约文书,“听取予以书契”。官府通过借贷契约文书来判定民间债务纠纷,“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凡属责者,以其地听其辞”。 —— 摘编自《中国古代农业商品化研究》 材料二 宋代农民作为小生产者的主体部分,借贷虽出于情势之逼迫,并非个人意愿,但却是他们的一种生产、生活的常态。中国是个灾害频发的国家,加之小农是小生产者,抵御灾荒的储备(资金和粮食)不足,一旦遭遇灾荒年份,则小农必须依赖于借贷。南宋后期著名理学家真德秀说:“中人一家之产,仅足以供一户之税。遇有水旱疾厉,不免举贷逋欠。”他在另一奏疏中说。农民“一有艰歉,富民不肯出贷,则其束手无策,坐视田畴之荒芜,有流移转徙而已”。 —— 摘编自《宋代借货业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民间借贷的特点。6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宋代农民借贷“常态”现象形成的原因。6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民间农业借贷的影响。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