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将价值15万元的高粱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 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 000元、增值税额5 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 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 000元。 (6)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 000斤,不含税价值为 8 000元,本月购入50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 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 000元。 (7)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免抵增值税额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以及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