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生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女儿出生。2000年,与生先后到南非经商。在此期间,女儿留在国内交由生的父母照顾。2002年,与生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生抚养。2006年,生在南非死亡,遂要求生的父母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照顾,但遭拒绝。 生的父母认为:出生后,一直由他们抚养照顾,而在2003年再婚后就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从小跟随他们生活至今,早已习惯。如果现在强行变更抚养权,让孩子随去南非重新生活,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年满10周岁,已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与的感情非常疏远,不可能与共同生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考虑其个人意愿,而不应强迫其与不喜欢的人共同生活。此外,生在2003年也已与女士再婚。再婚之后,也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如今生虽已过世,但孩子还有继母女士,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是女士。为此,前来咨询女儿的抚养权问题。请根据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将来成年后,祖父母某和能否以抚养过为由要求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