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托收结算中用FOB价格条件(1) 案情 甲国的A公司出口机电设备给的B公司。双方商定用D/P托收方式结算,价格条件是FOB,买方负责船运和保险。B公司安排的承运人与A公司以前没有业务关系。A公司在装运货物后,把全套单据送银行托收,但货至港口后,B公司以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表示货物不能接受,拒不付款。A公司虽然控制货权,但是因为与船公司没有熟悉的业务关系,在处理货物的过程中耗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并因此负担了货物滞留港口、市场价格变化等经济损失。在托收结算中,FOB价格条件合适吗?在国际结算中,应该如何考虑价格条件和结算方式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