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6 月 20 日, A 市汽车运输公司所属的大客车被该市运输管理处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经询问驾驶员、乘客制作笔录后,暂扣了申请人的车辆营运证及客运线路标志牌,并开具了《交通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处罚告知通知书》、《听证告知书》。该大客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客运班线应该是途经阳江、江门、中山、虎门,但该车严重超出核定客运班线的范围,改走广州、新塘、东莞汽车总站、、虎门一线,在沿途路段有上下乘客的行为。该行为属明显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6 月 29 日, A 市运输管理处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 3 的行政处罚。汽车运输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复议机关应如何裁决?您认为该案件应该如何处罚?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