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集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2006年6月份发生如下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 (1)购入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9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该批原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用商业汇票支付。 (2)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并收到购货方开出支票。 (3)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库存原材料20000元,由该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3400元。 (4)由于水灾盘亏原材料4000元,该批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 (5)收购免税农业产品,以支票支付的买价为60000元,收购的农业产品已入库,增值税扣除率为13%。 (6)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款项尚未支付。 (7)用银行存款4000元交纳增值税,其中包括上月未交增值税3000元。 (8)月末将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回答本月是否还需要交纳增值税。 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