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的主要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商品房600套,每套售价50万元,收取房款30000万元。预售商品房100套,每套售价60万元,预收房款1800万元。 (2)将委托某施工企业建造的高档别墅一栋作价2000万元换取某块土地的使用权。经税务机关认定,其作价明显偏低。该别墅委托开发成本为2600万元,当地无同类房产售价。 (3)出售自建的办公楼一栋,工程总成本1600万元,售价2500万元。 (4)出售一项已由建筑公司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并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取得转让收入5000万元。 (5)将委托某施工企业建造的一栋房屋无偿捐赠给当地的一所小学,该房屋的委托开发成本为500万元。 (6)将买价为1000万元的综合楼作抵押,商业银行贷款12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6.8%。按照协议规定,抵押期间该房产由银行使用,公司不再负担贷款利息,贷款期满后,因房地产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本金,银行将所抵押房产收有,该房屋核定价值为1200万元。 (7)转让办公楼一栋,取得转让收入3000万元,该办公楼为上一年度购置,购置原价2000万元。 已知销售不动产,建筑业成本利润率均为20%。 该房地产公司就业务(4)和业务(5)应缴纳营业税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