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下列各项符合规定的有()。 Ⅰ用于抵偿的资产可以不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 Ⅱ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Ⅲ上市公司可选择是否向社会公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Ⅳ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Ⅴ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可以参加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