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年3月10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在5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到期不能偿付货款。2×18年6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如下:甲公司同意豁免乙公司债务134 000元;债务延长期间,每月按余款的2%收取利息(同时协议中列明:若乙公司从7月份起每月获利超过20万元,每月加收1%的利息),利息和本金于2×18年10月4日一同偿还。假定甲公司为该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4 000元,整个债务重组交易没有发生相关税费。若乙公司从7月份开始每月获利均超过20万元,在债务重组日,甲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