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1946年出生,某市一家大型化工厂职工。2002年该厂由于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滑坡,决定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办公会研究,确定了三种方案:一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退出岗位休养;二是厂内待岗;三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第一种方案,办理了“内退”手续,每月从单位领取550元人民币。"退休"后,每月领取的费用可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起初还感满意。不久。同厂比自己小6岁的女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领取的"退休金"不但比自己高200多元,而且每月是到银行而不是到厂里领取,经向询问,得知的退休金是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通过银行发放的。觉得大为不公,自己比多工作了6年,同样都是退休,怎么相差这么多呢?向区社保中心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自巴的"退休金"也应由该中心发放,并重新核定自己的《退休金"标准。区社保中心接到的请求后,当即告知,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的是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待遇,其养老金依法由社保中心实行社会化发放。而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办理的是单位内部退养,领取生活费而非养老金,的生活费发放与社保中心无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区社保中心审核发放养老金是行政行为,起诉的内容实际上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因用人单位支付的生活费发生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单位支付的生活费符合当地规定标准,对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