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畅公司)系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单价除标明为含税价格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顺畅公司2008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12月3日,企业赊销A产品50件,单价为20 0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10 000元。 (2)12月15日,企业销售材料一批,价款为700 000元,该材料发出成本为500 000元。当日收取面值为819 000元的票据一张。 (3)12月18日,丙企业要求退回本年11月25日购买的20件A产品。该产品销售单价为20 0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10 000元,其销售收入400 000元已确认入账,价款尚未收取。经查明退货原因系发货错误,同意丙企业退货,并办理退货手续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12月20日,收到外单位租用本公司办公用房下一年度租金600 0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 (5)12月21日,甲企业来函提出12月3日购买的A产品质量不完全合格。经协商同意按销售价款的10%给予折让,并办理退款手续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12月31日,计算本月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 377.6元,其中产品销售应交纳7 544.6元,销售材料应交纳833元;教育费附加3 590.4元,其中产品销售应交纳3 233.4元,销售材料应交纳357元。 要求:根据上述(1)~(6)业务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以元为单位;“应交税费”科目须写出二级和三级明细科目,其他科目可不写出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