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4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8%,2年6个月的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某商业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但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6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了4亿元的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6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已将该借款资金的一部分挪用作高档别墅项目的开发建设,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而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向B银行的实际借款数额是多少?支付利息? (3)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