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药厂生产小儿感冒药,其注册商标是“宝贝”,这种药在本地销售情况还可以,但在外地不行。厂长认为不好卖的主要原因是它的牌子不响亮。现在市场上的小儿药并不多,有显著疗效的更是很少,而现在的独生子女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如果有点儿发烧感冒,哪在乎药的价钱,他们只要求药的牌子硬。如果他们厂的药换个牌子,一定会很畅销。从此,宝贝牌的小儿感冒药就改名为“小儿惊风散感冒灵”。“小儿惊风散”为乙药厂生产的药品名称,医药管理部门对商标问题不是很清楚,于是就批准了这一药名。改了名的小儿感冒药投放市场后果然受到欢迎,可是生产“小儿惊风散”的乙药厂的药却受到影响。人们说市场上既有“小儿惊风散”,又有“小儿惊风散感冒灵”,不知是不是同一种药,也许是各有不同的特点,但它们的疗效为什么不一样呢?乙药厂了解到这种情况后就要求甲药厂停止使用“小儿惊风散”的名称,但该药厂回答说:“你这个名并不是注册商标,并不是你一家厂专用的,既然市场欢迎这种牌子,那我们也要用。”乙药厂见对方不讲道理,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知名商品的名称专用权。 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