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我国境内空调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1-11月实现销售收入7000万元,与收入配比的销售成本4200万元(销售成本占销售收入的60%),缴纳增值税4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5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销售费用800万元,管理费用9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为包括支付给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1-11月实现会计利润755万元。 2019年12月发生相关业务: 12月8日销售一批空调给某商场,不含税价款700万元,与收入是销售成本420万元;合同约定,如果商场在12月22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企业将给予商场不含税价款3%的销售折扣;12月20日,企业付清了全部款项。 12月15日企业按成本价销售20台空调给本企业职工,共计收款2.4万元。 12月8日接受某公司捐赠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6万元。 12月构建原材料428.7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55.74万元;取得运输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2.7万元。 12月25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小学捐款60万元。 12月28日对库存原材料进行盘点,发现以前月份购进的原材料由于保管不善发生损失42.79万元(其中含运输费2.79万元) 12月30日转让2年前投资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入150万元,该股权投资成本100万元。 12月31日归还关联企业一年期借款本金1200万元,另支付利息费用90万元。关联企业对于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480万元,且实际税负低于该居民企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8%。 12月共计发生销售费用90万元,管理费用301.56万元(其中招待费10万元)。 (1)计算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2)年度利润总额 (3)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