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有效吗?*案例: 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1995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1996年4月5日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A家电公司购买空调,该支票法定必要记载事项齐全。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同意并找到其儿子小钱(已单独立户),随后小钱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B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4月12日B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4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B科技公司和A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钱也以其父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问:1.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 5分 2 .B科技公司、A家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