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新丰市上宁县工商分局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公司一股东涉嫌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于2004年1月13日,以“其他应收款”的名义从公司抽个人的出资50万,至检查时仍未改正,该公司领取的是新丰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还在生产车间检查发现该公司违反《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冒用本市另一家电器公司的名义,正在生产加工一批电磁炉。工商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请问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是否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处罚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