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1)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无效 B.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C.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D.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2)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B.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C.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无效 D.未记载背书日期,被视为支票到期日前背书 (3)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B.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起10日 D.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4)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公司应按照先乙公司后甲公司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B.丙公司只能对乙公司或甲公司其中之一行使追索权 C.丙公司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D.丙公司可以同时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