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25%,2019年经营情况如下: 当年销售化妆品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6500万元,对应销售成本3324.16万元。 将自产化妆品销售给职工,不含税市场价 50万元,成本20万元。 当年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 1220.8万元,增值税158.7万元;向农业生产者购进300万元免税农产品,支付不含税运输费2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 当年发生管理费用 6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 当年发生销售费用 700万元,其中广告费230万元; 全年发生财务费用 300万元,其中支付借款罚息20万元,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超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18万元。 取得国债利息收入 160万元。 全年工资总额 200万元,实际发生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 营业外支出共计 120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10万元,广告赞助费20万元,通过人民政府向贫困山区捐款70万元。 (1) 增值税 (2)消费税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利润总额 (5)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