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 15日游”旅游团,在临登机时,旅游者发现,该旅游团是由5家旅行社共同组织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让旅游者感到疑惑和骚动不安的是,该旅游团没有领队,而团队绝大多数游客是初次跨出国门。这个出国旅游团在整个旅途中遇到许多困难,在国外如何转机,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样与境外旅行社接洽等均无人过问。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游团被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影响了游览活动。旅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协调,原来的日程安排也被多次变更。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外导游的摆布。旅行结束后,夫妇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旅行社辨称,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做法,只要按约定准时出游,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没有实际意义。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事先双方并没有约定派领队,因此,旅行社未派领队并不构成违约。本案中,因为旅行社的违规运作,夫妇可以得到哪些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