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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单位与A市政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总承包工程,A公司将工程全部分包给B公司(简称B公司),并提取了5%的管理费。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 (1)出现争议后通过仲裁解决; (2)B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赔偿A公司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B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责令其停工。A公司随后向B公司下达了终止分包合同通知书,B公司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B公司的诉讼?为什么? 2.该分包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法律依据 3.该分包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针对已完工作量应当如何结算? 4.发生事故后B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