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是该厂某车间主任,在上任1年多的时间内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10,并在自己任职的企业内为他人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5是通过介绍来的人送的,将其中2送给作酬劳费。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说:“给我点,否则我就告你。”很害怕,于是给了1.5。但是事过不久,又找要钱,说手头没钱,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1个月后保证偿还,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2给了。之后,多次向其催要,但一直无力偿还。4个月后,被告发。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市税务局副局长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经反贪局侦查,侦破了受贿120的特大案件。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接受他人10贿赂的行为的性质。 (2)分析介绍他人为行贿并从中得到部分“酬劳费”的行为的性质。 (3)向要钱还赌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4)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给用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 (5)在本案中,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何种共同犯罪? (6)对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