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甲公司” ) ,住所地上海市区,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主要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人才中介。 2016 年 9 月 19 日,包括第五税务所在内的十家税务所联合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县分局网站发布送达公告,向包括本案甲公司在内的 1154 户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崇地税限改 [2016]9 号 ) ,告知被送达单位因其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 (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 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限其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前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与报送纳税资料,改正税务违法行为,如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嗣后,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其无法正常开具发票,且处于非正常户状态,故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前往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询问。当日,第五税务所作出了沪国税崇五简罚 [2016]10011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简易 ) 》,以甲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为由,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甲公司公司罚款人民币 ( 以下税种均为人民币 )1000 元,甲公司当场缴纳了罚款,原上海市县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于当天解除了对甲公司的非正常户认定。 甲公司对第五税务所的处罚决定不服,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第五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 2017 年 1 月 6 日,国税局予以受理,并于 1 月 9 日公司发出了受理复议通知书, 1 月 17 日,第五税务所进行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后国税局的工作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表示可以组织听证,而之后决定不组织听证后又未予及时告知。 3 月 2 日,国税局作出沪国税崇复决 [2017]1 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第五税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甲公司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上海市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退还甲公司罚款人民币 1000 元及自 2016 年 11 月 29 日起至退还日止的利息 ( 以人民币 1000 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 。 ( 《 因一千元罚款,企业起诉税局 》 作者:永) 问题: 1 、第五税所是否可以依职权作出一千元罚款 ; 2 、甲公司申请听证后国税局未组织听证,程序是否违法 ; 3 、第五税所对甲公司非正常户的认定是否合法 ; 4 、甲公司要求税所赔礼道歉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 5 、 甲公司因行政复议产生的各项合理支出能否申请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