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家电生产企业,共有职工310人,其中生产工人200人,车间管理人员15人,行政管理人员20人,销售人员15人,在建工程人员60人。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12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本月应付职工工资总额为130万元,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中列示的产品生产工人工资为85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为10万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为2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5万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10万元。 (2)公司下设的职工食堂享受企业提供的补贴,本月领用自产产品一批,该产品的账面价值为8万元,市场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 (3)甲公司以其自己生产的某种电风扇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每台电风扇的成本为80元,市场售价为每台100元(不含增值税)。 (4)为总部部门经理以上职工提供汽车免费使用,为副总裁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每人租赁一套住房。甲公司现有总部部门经理以上职工共10人,假定所提供汽车每月折旧2万元;现有副总裁以上职工3人,所提供住房每月的租金2万元。 (5)用银行存款支付副总裁以上职工住房租金2万元。 (6)结算职工工资总额130万元,其中职工房租7万元,企业代垫职工家属医药费2万元,个人所得税6万元,余款用银行存款支付。 (7)上交个人所得税6万元。 (8)下设的职工食堂维修领用原材料3万元,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0.51万元。 要求:编制甲公司2008年12月份上述业务(1)~(8)的会计分录(金额单位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