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6 月 3 日下午 5 时,某市一居民发现一具男尸。尸体是卧状,着浅色毛衣,距尸体 3 米处的一张桌子上有血迹,血迹距地面 80 厘米,两条血迹下流,桌上附有一血指纹。尸体胸前及腹部有大量血液,左胸心脏部位有一伤口,经鉴定为匕首所刺。现场桌上留有一打火机,打火机上附有一指纹,地上留有数根头发和一枚黑色纽扣,鉴定为他杀。 ,死者。 32 岁,系某贸易公司职员,是该居民房房主。经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 1. 某贸易公司职员,与因经济问题长期不和,遇害那天,休息,讲到案发当天下午活动时,支支吾吾,表现反常,先说是修车,后又说是看电影,都不是事实。 2. 案发当天晚上,回家后,其妻发现衣服上有血迹,问怎么回事,他说:“与别人打了一架”。 3. 某贸易公司证明,案发前一天,与发生激烈争吵,扬言要干掉。 4. 从家里搜查出匕首一把,匕首上有血指纹一枚,经鉴定为所留,将该指纹与作案现场提取的血指纹进行鉴定比较,经鉴定均为所留。又将匕首与左胸伤口进行比对鉴定,认定伤口为该匕首所致。 5. 对现场遗留头发进行鉴定,经鉴定为所留。 6. 搜查出的日记一本,发案前一天日记记载以下内容:“实在太过分,非干掉不可。” 7. 搜查出西服一套,西服上衣少一纽扣,对现场提取的黑色纽扣与西服纽扣进行鉴定比较,经鉴定为同一型号。 8. 被拘捕之后,经反复审讯,最后承认是他杀了。 依据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分析本案所收集的证据能否确认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