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 CFR 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 200 包,每包净重 200 公斤,价格条件为 CFR 青岛;A公司应于 1999 年8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A公司在 7 月底装船完毕。装船后第4天,船舶正准备启航,船舱内另外装运的易燃物品突然起火,并失去控制。为保护其他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该船被消防当局凿沉。A公司即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以及凿沉事件通知了B公司。 A公司认为, 在 CFR 合同中, 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 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主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仍应根据合同支付货款。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4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 B公司认为A公司未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 为此,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则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且即使按时通知也无法改变船舶失火和凿沉的事实,因此,风险应根据货物按越过船舷转移到买方的惯例由买方承担。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