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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89年6月,浙江省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滑雪手套,价值151224美元,价格条件为CIF Pittsburgh。 托运人将货物委托给香港金发船务公司负责运输。后者以无船承运人名义签发了全程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W/T AT HK BY P.L.CONTAINER VESSEL,第一深圳某船公司所属的“龙江”号。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经检验发现货物受潮发霉,55%因此丧失销售价值,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82267美元。我保险公司经了解得知,该批货在运往香港的第一被配在甲板上,有船上的积载图作证。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货物装在甲板上时,应特别投保舱面险,出口人投保的是一切险和战争险,但一切险中不包括舱面险。于是拒绝赔偿。收货人随即向发货人索赔。请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