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四年小学生状告学校和体育教师。 原告:(某小学学生)及其监护人。 被告:某小学。 案由:体育老师用长凳让学生跨栏跑,学生大腿骨折。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体育课受伤的一切费用。 这是小学生告小学的案例。在多年前一个农村的体育小学老师,在四年级体育活动组织跨栏的活动课中,因为条件所限,用板凳做了跨栏。有一个同学,跨栏跑时腿摔断了。该生老爸,到校长那边,请校长报销医药费,校长拒绝了。于是,一纸诉状,就把学校告到法院。 最后,法院是依据的四年级体育教学大纲,体育课必须使用国家标准的体育器材等规定,判学校败诉。 教师没有按照“课程标准”上课,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