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6月1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自建厂房一幢,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50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650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00元,应计工程人员工资100000元。支付的其他费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安装费30000元,税率9%,增值税税额2700元。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购入工程物资; (2)工程领用全部工程物资; (3)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 (4)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5)支付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 (6)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