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来断家务事 案例:亲兄弟,明算账 哥哥松和弟弟木系同胞兄弟, 2004 年两人的父亲因病住院,两人约定住院费 2.8 万两个人平均承担。但是因为哥哥一时手紧,就请弟弟先垫付自己应付的那一半。弟弟垫付了住院费并要求哥哥出具了借条一张。 后弟弟要求哥哥给付此 1.4 万元的欠款,但是哥哥松拒绝给付,于是弟弟将哥哥起诉至人民法院。 在庭审当中,哥哥认可其出具的欠条,但另提交了一张弟弟书写的收据,该收据上写明“第一次 6000 元,第二次 8000 元,共计 14000 元”。哥哥辩称,此证据证明其已将欠款全部还清。但弟弟对收据上的签名不予认可,并提出进行笔迹鉴定,但人民法院向鉴定部门咨询后,鉴定部门答复称该笔迹由于当地技术所限无法鉴定。最后,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收据可以认定哥哥已经偿还了 1.4 万元,于是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弟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后,原告发现案件审判员为被告的妻弟,遂提出要求其回避,更换审判员,经查证,二审法院更换了审判员。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认为依据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理应偿还欠款。 因被告提供的载有原告姓名的收据指向不明,该证据反映不出其与欠条之间的关联性,且原告否认该收据的真实性,故该收据不能与欠条的证据效力相对抗,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而被告除了该收据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其所欠原告的 1.4 万元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最后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欠款 1.4 万元。 思考题 上述案例中弟弟木行使的是公民的哪些诉讼权利? 如果没有欠条,结果会怎么样?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