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县向阳村农民、、、4人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由于他们个,天不怕地不怕,横行乡里,又常集结在一起活动,被当地农民称为“四大金刚”。某年5月,4人在太山镇集市上“要”走农民草鱼3条及农民瘦肉10斤,还将肉摊掀翻,而后大摇大摆而去。、敢怒不敢言。7月,4人在街上遇到一对夫妇,遂无故上前殴打;8月“四大金刚”又来到梧山村村民瓜地,4人饱吞一通西瓜之后,正欲离去,被拦住要钱,4人不给,拉,返身一拳照面部砸去,躲闪不及,被打落两颗门牙,又走上前加了一脚,踢在胸前,当即倒地,造成重伤。同年10月份,4人到太山镇喝酒,与店主发生口角,与店主约好明日午时在镇上再斗。4人遂邀请许多朋友,次日聚众来到店前,与店主组织的一帮人打斗,致店主腰部重伤。后值严打,村民举报,“四大金刚”遂被捕,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请分析题中等人的行为,并阐述他们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