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持有的一项商标权与乙公司拥有的一台机器交换。交换后两公司对于换入资产仍供经营使用。 ( 1)在交换日,甲公司的商标权的账面原价为900万元,已累计摊销150万元,未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55万元; ( 2)乙公司拥有的机器的账面原价为1000万元,已折旧300万元,未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 ( 3)该项交换中,甲公司支付的127.70万元,其中包括由于换出和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同而支付的补价45万元,以及换出资产销项税额与换入资产进项税额的差额82.70万元。 ( 4) 假定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 16%和6%,上述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且已得到认证;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要求: ( 1)判断该笔资产交换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2) 从甲公司角度,进行账务处理 ; ( 3) 从乙公司角度,进行账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