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开发银行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于2015年底与开发银行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指派两个注册会计师为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假定存在以下情况。 (1)开发银行由于财务困难,应付龙江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审计费用100万元一直没有支付。经双方协商,龙江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开发银行延期至2014年底支付。在此期间,开发银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注册会计师的妹妹在开发银行财务部从事会计核算工作,且是财务部负责人,注册会计师未予以回避。 (3) 于财务人员短缺,2014年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借用一名注册会计师,由该注册会计师将经会计主管审核的记账凭证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将该注册会计师包括在开发银行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 (4)由于计算机专家曾在开发银行信息部工作,且参与了其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龙江会计师事务所特聘协助测试开发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5)注册会计师妻子的弟弟担任开发银行的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未予以回避。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分别判断龙江会计师事务所和、两个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