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计价,2017年10月发生下列相关业务,要求编制会计分录。 (1)10月10日15日采购材料,甲材料价款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2)10月12日购入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一台,价款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4日安装中领用生产用材料实际成本为2 000元,应支付安装工人工资1 800元,16日安装完毕,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3)10月31日,现金清查时,发现短缺现金200元,等待处理。经调查,属于出纳员的责任,赔偿。 (4)月末计提本月固定资产折旧200000元,其中车间固定资产折旧150000元,行政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折旧50000元。 (5)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本期发出材料总计300000元,其中基本生产车间生产产品领用材料240000元,车间一般耗用材料200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材料10000元,用于出售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