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0日,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预订协议书》,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栋高层住宅楼的住房一套,开发公司在协议书中承诺,2010年5月底之前与签订正式售房合同,2011年5月31日将房屋交付使用。双方还约定,协议时交付定金5万元,其余购房款分期支付。依约协议的当天即2月20日交付了定金5万元。 但A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没有履行其在协议书中承诺的于2010年5月底之前与签订正式售房合同的约定,虽经多次催促,但因开发公司始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开发公司实际上无法与签订正式售房合同。同时,在前往工地了解情况时发现,工地施工标牌注明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由此认定,开发公司承诺的2011年5月31日交不可能兑现。对开发公司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遂向A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开发公司未回复,无奈诉至法院。要求A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不能按期交房给他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回答问题: (1)双方签订《购房预订协议书》后,双方之间是否成立了受合同法保护的合同关系? (2) 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该不该支持? (3)A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责任? (4)A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应赔偿不能按期交房给造成的损失?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