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 年 5 月 31 日 ,以美泰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身份委托长运公司向地中海公司订舱,提交给长运公司的托运单是公司的格式托运单,并盖有公司的章。托运单上记载:托运人是公司,目的港是阿尔及尔,其上注明了海运费金额,发票抬头为美泰公司。向长运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出事的名片记载,是公司指定的代理美泰公司业务的市场部经理。 该批货物装船后已运抵目的港并交收货人。长运公司在向地中海公司支付了该批货物的运费后,公司暨发出了催款信函,但美泰公司和均拒付,美泰公司拒绝的理由是不是美泰公司的员工,美泰公司也没有委托长运公司进行运输,美泰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拒付的理由是本人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确认,公司是在香港登记注册的公司,在内地没有经营权,是该公司的。也承认其不是美泰公司的职员,只是为了公司在内地经营的便利,名片上印有美泰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