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2年12月10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一台需自行安装的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9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4.15万元,甲公司当日进行设备安装,安装过程中发生安装人员薪酬5万元,2012年12月31日安装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 资料二:甲公司预计该设备尚可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设备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每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48万元。该设备取得时的成本与计税基础一致。 资料三:2015年12月31日,该设备出现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为250万元。甲公司对该设备减值准备后,预计该设备尚可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仍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设备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每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仍为48万元。 资料四: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出售该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款项当日收讫并存人银行,甲公司另外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1万元(不考虑增值税)。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分别计算甲公司2013年和2014年对该设备应的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