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1月30日,甲公司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期末余额为:货币资金项目18500,应收账款项目3600,预收款项项目应交税费项目100,12月800,12月份相关交易事项如下: (1) 3日,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增值税税额34,该批商品成本为120,双方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得知乙公司资金流转暂时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库存商品积压,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同时纳税义务已发生。 (2)15 日,甲公司同丙公司签订销售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实际成本900。销售协议约定,售价1200,相关增值税税额204,丙公司预付60%的货款,其余款项于2015年3月份结算。 (3)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协议,丁公司按照协议价的5%收取手续费,并直接从代销款中扣除。协议价款600,实际成本460。25日,收到代销清单,已售出50%的商品,甲公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已将收到的扣除手续费的代销商品款存入银行(代销手续费不考虑增值税)。 (4)戊公司商品退回,退回商品部分的价款为20,增值税税额3.4,成本12,该批商品是2014年10月赊销给戊公司的,售价200,增值税税额34,已确认收入,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公司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并收到戊公司带息商业承兑汇票,期限为5个月,用于抵偿其他款项。 要求: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