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1994 年,汇丰公司向哈尔滨规划局申请扩建其位于中央大街的房产,汇丰公司第一次扩建申请得到了哈尔滨规划局的许可,但同年 6 月该公司又提出了第二次扩建申请,结果遭到了哈尔比规划局的拒绝。之后该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扩建了位于中央大街的房产,哈尔滨规划局经过调查,做出罚款并责令汇丰公司拆除违规建筑的处罚决定。汇丰公司不服,随后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黑龙江省高院认为规划局的处罚显矢公正,因而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为减少拆除面积,变更处罚数额。 哈尔滨规划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的处罚决定应当针对违规建筑对中央大街整体景观的影响程度,处罚既要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以达到行政执法目标和目的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但原审被告责令汇丰公司全部拆除违章建筑已经超越了对中央大街整体景观进行保持的必要性,因为只需要部分拆除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公正正确,变更处罚并无不当,因此维持原判。 思考:本案在审判中体现了行政法上的什么基本原则,请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