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甲公司与乙工厂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从乙工厂购买价值为1000万元的设备一套。甲公司先预付货款200万元,其余货款于2001年12月底之前付清,而乙工厂应于当年3月份交货。为了确保800万元货款的支付,乙工厂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遂以其价值1500万元的办公楼一栋作为抵押物,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将办公楼的一部分出租给丙公司,租期至2001年12月底。后丙公司提出购买该办公楼,甲公司同意。双方于2001年10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公司以1300万元的价格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公司。但甲公司并没有通知乙工厂,也没有告诉丙公司有关办公楼已作抵押的事宜。2001年12月底,甲公司没有工厂支付800万元,乙工厂遂诉至法院,要求拍卖办公楼;甲公司称办公楼已经转让给丙公司,乙工厂无权请求拍卖。 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 (2)在本案中,抵押担保的范围是否包括甲公司到期没有履约而应工厂支付的货款利息? (3)甲公司能否将已经设定抵押的办公楼出租给丙公司,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将办公楼再次抵押,有何限制? (5)乙工厂是否有权要求拍卖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