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根据下述资料,计算该企业2003年1-3月“免、抵、退”及增值税税额,并做相关会计核算分录。(以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资料: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全部为加工贸易出口,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5%。2002年1月开始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按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审批表》核算免抵退税。2003年1-3月有关财务资料和发生的业务如下: 1.2003年1月,外购原材料一辅料1000,验收入库,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70;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折合人民币400验收入库,款项均未支付;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10。 2.2003年1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0;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销售收入折合人民币600(FOB,忽略佣金,下同);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收入折合人民币100,上述款项均未收到。 3.2003年2月16日,收到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注明按购进法批准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400,“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2003年2月,未发生其他涉税业务。 4.2003年3月15日,将退税单证及信息已齐全的6001月份的出口货物向退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并于当月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审批表》。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550款项全部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