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省机电办负责人甲主管向国家申请该省汽车进口配额和将配额分配给本省企业的工作。甲在2000年4月与北京汽车进口经销商后,要求甲介绍S省可以获得汽车进口配额的两家公司与自己相识。在此后的3年间,S省这两家公司先后六次获得汽车进口配额,甲每次均将配额指标的具体数量告诉了乙。合作经营方式从两家公司获得汽车进口配额,进行汽车进口和销售业务,同时付给两家公司保底分利款。按照规定,两家公司在获得汽车进口配额之后,向S省机电办缴纳了一定数量的“以进奖出款”。此间甲又提出缴纳“以进奖出款”,并要求该款交给自己转交S省机电办。乙照办后,事实上甲并未将此款交公,而是将这笔款占为己有,合计总金额达到1700万元。,甲在S省机电办向企业分配汽车进口指标时,是完全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进行分配的,没有为与合作关系的两家公司额外分配指标。请综合分析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