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6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10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须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在2010年10月20日,A、B、C、D、F5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F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招标人委托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