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按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交纳保险费。后因为药物性多器官功能损害,全身衰竭死亡。之妻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患有牛皮癣,并且服用激素2 年。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实情,投保时牛皮癣已经对保险事故构成重大影响,故拒绝赔付保险金。受益人不服,起诉于法院。 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按要求作了体检,投保书没有明示询问牛皮癣或皮肤病,所以投保人可以免除牛皮癣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书中有关于“有无慢性疾病或自觉不适症状”投保人对此告知“无”,已经构成不实告知,并且这一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拒付保险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的立法形式因保险人没有询问而没有告知,不能认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书中没有明示牛皮癣这个疾病投保人也检查过身体。故应该赔付保险金。根据背景资料分析保险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