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51000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费用18000元,其中运费14000元,建设基金1500元,保管费1200元,装卸费13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接受外单位转入材料一批,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材料未到。 (3)将产品投资入股100000元(成本价),该企业暂无同类产品售价。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一辆,取得收入30000元,小轿车账面原值25000元。 该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要求:计算该企业本月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