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与(女)一直在深圳打工,2012年8月上旬,二人经媒人介绍相识,逐渐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5月22日,双方在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新婚阶段,夫妻关系和睦。后来,发现妻子常常去朋友(女)家打牌,夜不归宿,且妻子与自己没有了往日的亲密,遂怀疑妻子有了外遇。经深入调查,发现和她的朋友不是普通朋友关系,而是情人关系,二人早已同居。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将告上法庭诉求离婚,并要求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2万元。被告辩称,自己和结婚后,起初,后对自己不理不睬,加之生活与工作压力,想找个同性好友倾诉,以获得心里和生理上的安慰。于是,自己在性取向上渐渐有了的习惯,现同意离婚。但不愿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因为自己是和同性同居,并没有和丈夫之外的异性发生过性关系,故自己不应当赔偿原告的任何精神损失费用。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