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扣留货物能否先行变卖 【 案情 】 2003 年 10 月 15 日,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直属海关)申报进口大豆一批,申报单价明显低于国际市场同期同类商品行情价格以及海关所掌握的价格资料,某公司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后经进一步核查,某海关发现该公司在从事上述进口贸易过程中有删改合同和发票行为,存在故意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重大嫌疑。 2003 年 10 月 28 日,某海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根据 《 海关法 》 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于同日扣留了涉案货物。案件调查期间,因在扣大豆 未经防腐处理不宜长期保存 ,某海关于 2004 年 2 月 26 日 委托拍卖机构 将该批货物先行变卖,同时制发“先行变卖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对涉案货物先行变卖的有关情况。 某公司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某公司认为,该公司进口申报行为是否违法尚在调查之中,根据 《 海关法 》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涉案行为是否违法,在正式作出处罚决定前,海关无权处理进口货物。某海关在未查明有关事实的情况下,提前变卖扣留货物,且变卖所得远低于货物实际价值,该海关上述行政行为违反了 《 海关法 》 的有关规定,使其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该公司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某海关先行变卖行为违法,并责令该海关赔偿其经济损失。请问,海关的先行变卖行为是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