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房建设场地原有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设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填压至一定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之处,承包商无须在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承包商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业主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然而,承包商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标高,仍未见老土,且在基础坑和现场范围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经与工程师和业主协商后,由承包商完成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的清除,清除工作完成后,承包商对由此带来的费用增加及工期延长提出索赔。问题:承包商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