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盛大饭店作厨师。盛大饭店于11月和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饭店每月支付工资1500元。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盛大饭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延长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750元。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饭店评理。饭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本饭店多年的做法,对不能搞特殊。有案中盛大饭店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哪正确的?